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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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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实践中具体而言,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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